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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辅导]2015年石家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15-07-20 23:05:33    点击:

  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性要求。

  继续执行“划片招生 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2015年,石家庄市继续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各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各学校招生片区,依据户籍及家庭实际住址,免试就近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且户口、住址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该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为充分体现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的人性化,最大限度满足家庭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今年招生政策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安排就近入学。如果适龄儿童、少年的母亲是独生子女,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可依据其外祖父母的房产就近入学,以此类推。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其父母提供拆迁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弱势、特殊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采取随班就读或集中办班等形式保障残疾儿童入学。为确保深山区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自2015年起,在山区六县率先试行小升初对口直升,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招生办法更加科学、规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015年秋季,原则上每所公办小学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全部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每所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以上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以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常住固定住所作为其就近入学依据的规定,从2015年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起,适龄学生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从今年招生起,共有房产不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父母共有房产除外)。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域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查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簿、父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域转学证明表》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跨县域转学手续,由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学。

  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划片规范 片区透明 “划片地图”将公布

  《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招生片区划定工作。长安区、桥西区要根据区划调整后区域内学校分布、人口分布等情况,合理调整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片区。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招生片区时,要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相关部门和家长代表参加,进行审慎论证,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招生片区划定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租房等难点问题,形成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招生片区的宣传解读工作,积极通过主流媒体、教育局官方网站、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地图”,并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于5月15日前通过石家庄日报、教育局官方网站、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地图”。详细招生地图点点击原帖:

  市内五区2015年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公布

  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家长,除教育局官方公布或官方授权媒体公布的市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外,其余任何媒体、微信、社会机构公布的招生片区都不具有权威性。

  石家庄市区招生时间安排

  7月19日前完成小学招生工作

  6月24-26日,小升初跨县域转学学生到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办理提前转学手续。同时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报名手续

  7月4日前组织学生填写《石家庄市2015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

  8月3日前完成初中招生工作

  8月10-11日,各区教育局处理招生工作中产生的遗留问题

  9月1日,正式开学

  市内各区办理小升初跨县域转学手续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报名地址

  长安区:和平东路小学(和平东路与谈中街交口南行80米路西)

  桥西区:城角街小学(裕华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60米路东)

  新华区:新华区教育局院内(西焦北路18号,友谊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

  裕华区:南王小学(塔南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

  高新区:54中西校区(天山大街与湘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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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八大变化全解读

  变化一:今年将首次公布“招生地图”

  去年,石家庄进行了新的区划调整。桥东区的撤并对学校的影响一直是家长关注的焦点。今年,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教育行政部门将发布“招生地图”。

  对此,《通知》规定明确,长安区、桥西区要根据区划调整后区域内学校分布、人口分布等情况,合理调整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片区。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招生片区时,要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相关部门和家长代表参加,进行审慎论证,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招生片区划定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租房等难点问题,形成义务教育“招生地图”。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招生片区的宣传解读工作,积极通过主流媒体、教育局官方网站、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地图”,并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

  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家长,除教育局官方公布或官方授权媒体公布的市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外,其余任何媒体、微信、社会机构公布的招生片区都不具有权威性。

  变化二:山区六县试行“小升初对口直升”

  今年以后,山区孩子“小升初”更方便、直接了。

  为确保深山区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自2015年起,山区六县将率先试行小升初对口直升,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可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变化三:独生子女孩子可落户奶奶姥姥家

  今年招生政策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安排就近入学。

  例如适龄儿童、少年的母亲是独生子女,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可依据其外祖父母的房产就近入学,以此类推。

  变化四:家庭实际住址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以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常住固定住所作为其就近入学依据的规定,从2015年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起,适龄学生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大意为学生在按照片内入学之后,初中生在三年之内不得随意迁移户口,变卖房产类行为。)

  变化五:家庭住址变化可跨县域读初中

  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域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查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簿、父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域转学证明表》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跨县域转学手续,由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学。(照顾新划入市里的几个区县)

  变化六:符合政策,本地户籍儿童百分百入小学

  今年,我市继续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且户口、住址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

  《通知》中明确规定,2015年秋季,原则上每所公办小学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全部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此外,每所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学校在保障片内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非片内学生入学。初中择校生中考时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省指标分配到校政策,也不计入该校分配生指标核算基数。

  变化七:民办校学生禁止到公办学校“借读”。

  《通知》要求,严禁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前组织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到公办学校“借读”;严禁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

  严禁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各初中学校到小学组织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接受任何来源的应届优秀小学毕业生名单。

  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组织分班考试或变相考试,所有录取新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实行随机编班并由学校公示。

  变化八:各民办初中要签订招生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招生,《通知》中再次强调要求民办初中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各民办初中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并控制班额,班额不超过50人,统一招生时间为 7月 4日至 13日,民办初中宣传不得早于 6月1日。民办初中负责人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2015年度石家庄市民办初中招生承诺书》。

  各民办初中要在统一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方案、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超计划、超范围、超时限招收学生的,不予学籍注册。

  附件二:

  石家庄市首次单独出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文件

  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5月8日正式印发。这是石家庄市首次单独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界定“进城务工人员”范围

  以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五证”,即家长(或监护人)的合法务工经商证明(劳动合同或经商许可证明)、居住证、户口簿、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证)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由实际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而自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其中对“进城务工人员”范围首次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石家庄市(石家庄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并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

  需要提醒的是: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不属于文件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

  无房证明开具时间有新规

  按照规定,在石家庄市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符合条件的“五证”,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其中包括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住房证明:提供随迁子女家庭在我市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住房证明需与《居住证》上登记住址一致。无房证明开具时间应为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其他时间开具的无房证明不作为入学依据。

  而务工或经商证明为:父母双方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此外,小学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还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这些都是今年的新规定,办理前一定要注意。

  非户籍地入学由居住地教育局调剂

  按照规定: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地入学(父母至少一方在户籍地居住视为有监护条件)。户籍地没有监护条件,需到父母居住务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提供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后,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相关县(市)、区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而按照刚刚公布的《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实际住址予以登记,随迁子女在校就读期间(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

  民办初中招生工作安排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石教〔2015〕5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招生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保障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维护公平和依法行政原则,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为目标,依法维护群众公平选择权利、规范招生行为、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制,市教育局负责对所审批设立的民办初中招生行为进行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审批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各民办初中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并控制班额,班额不超过50人。

  (三)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各民办初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进行招生。

  二、规范招生行为

  (一)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就民办初中招生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在此基础上,指导所审批民办初中编制好招生计划,民办初中要依据有关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于5月5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计划中要根据学校寄宿条件,明确列出招收非主城区(非本县区)计划数。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于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合理确定招生对象。主城区(包括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不得招收非主城区学生;其他县(市)、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不得招收非本县(市)、区学生。

  (二)规范发布招生简章

  各民办初中在招生计划、招生对象确定后,拟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民办初中的招生简章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招生工作负责人等详细内容,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各民办初中招生简章要于5月15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2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招生录取时间

  各民办初中必须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文件所规定的统一招生时间内(即7月4日—13日,招生宣传不得早于6月1日),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部署,统一开展招生报名及录取工作。除统一规定时间外,其他任何时段不得进行招生,否则不予调取学籍和办理入学登记。各民办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和招生简章公布的地点组织报名工作,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场地,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确保秩序正常、人员安全。

  (四)规范招生录取方式

  各民办初中招生录取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以采用面谈方式,也可以采用材料审核等其他方式,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进行招生”的规定。各招生学校录取方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采用面谈方式录取的学校,其录取方案应包括面谈的主要内容、方式、评价指标和录取标准等。评价指标设置要有利于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采取多元评价,不得以学业成绩为单一指标评价学生。同时,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证明、证书等。

  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应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通过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通过市教育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民办初中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不准以虚假招生简章误导和欺骗学生及家长;不准采取文化课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学生;不准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准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招生时间期限外开展招生工作(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或在招生录取截止后继续录取学生);不准利用各种方式限制学生和家长报名;不准招收未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就读;不准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凡违反上述规定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所审批民办初中学校签订承诺书,切实做好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审查,招生过程监管,招生结果审核等环节的工作,并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加强对民办初中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项规定要求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李 辉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联系方式:86039908

  刘致华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社会办学处 8603668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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